以案释法丨浙江文成曝光5起特定种类设备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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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施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众利益。今年以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动特定种类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刚性推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县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形成持续打击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强化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对以下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2023年6月6日下午,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1台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正在运送卷帘门,执法人员要求提供上述叉车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查明:温州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29日购进了1辆KLA20型的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于2023年5月5日开始安排员工刘某在其厂区里使用上述叉车。至2023年6月6日被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的上述叉车未经检验且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处罚。

  2023年6月6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有1台叉车正在使用,且现场无法提供合格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明,该叉车于2020年7月3日办理使用登记,最近的定期检验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14日。至2023年6月6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止,上述叉车一直被该公司在第一车间内用于日常生产搬运货物,且当事人未在检验到期后申报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处理。

  经查,当事人文成某洗衣坊于2019年10月采购1台压力容器用于经营活动。至2023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压力容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投入使用满3年后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

  2023年6月06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有1台托盘堆垛车正在使用,且现场没办法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2月20日购进1台托盘堆垛车用于日常装卸货物,该托盘堆垛车未经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

  2023年9月18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温州某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电梯的维保单位杭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维保人员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查明,杭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8日对温州某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时,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电梯“底坑环境”、“导靴上油杯”等项目进行检查维保,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的要求。杭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处罚。(周友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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