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家人可共用个人账户!绥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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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报销范围,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发挥统筹基金的共济作用;

  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方式,并可由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及子女共济使用,提高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随着基金收入的增加和可支撑能力的增强,慢慢地提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依照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支付范围支付。

  从国家和省政策层面,对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均作了明确规定。

  在职人员: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而是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绥化市2021年基本养老金中等水准的2%左右。

  改革后,参保人缴费负担不变、个人账户的历史积累不变,仍然归个人使用,还可以在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共济使用。

  个人账户改革后,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结构更优化,增加的统筹基金大多数都用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门诊需求多,患病多的参保职工明显获益,之前不能报销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是职工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的应用限制范围扩大到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是扩展了账户应用限制范围:改革后,个人账户能够适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是明确了不予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转诊备案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5%;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普通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0%;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住异地工作人员市域外普通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执行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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