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人问这种电动堆高车算叉车吗?是不是特定种类设备?一次整明白

产品介绍

  主要的结构包括:电瓶、电机、液压泵、油缸、活塞杆、货叉、链条、控制器等等装置。

  其主要的功能是提升重物至所需的高度。一般用在仓库、车间等需要物流搬运的场所,配合托盘使用,可极大的提高仓储的效率。所以电动堆高车又被称之为电动托盘堆高车。

  电动堆高车包括:全电动堆高车、半电动堆高车、前移式堆高车、前移式全电动堆高车、前移式堆高车、步行平衡重式堆高车。

  带着问题,查阅标准,根据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中1.2.2条规定:全自动堆垛车(堆高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内,而半电动步进式堆垛车不属于。原因是,1.2.2条中“自行式车辆”的含义(自行式车辆是指本身就具有机动性,可依靠自身牵引力前进行驶的车辆。这类车辆不需要依靠外力,自己能行驶,包括轨道自行机械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这个定义排除了手动叉车和半电动堆垛车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作者觉得如果从严控制的话,建议按起重机械中的‘起重量不小于0.5吨的’是特定种类设备,否则不是。

  半电动堆垛机,如果起重量不小于0.5吨,建议按特定种类设备管理,不需要叉车证。

  有些地方规定不一样,以上知识从现有的标准中得出的结论,但不能穷尽所有地方上的规定,如果不确定,就请务必咨询当地有关机构。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繁多,且更新快。笔者在到危险化学品公司进行安全检查、辅导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的特定种类设备管理制度引用了作废的文件,还有很多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不了解各个类别特种设备最新的适用文件,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人员造成了较大的困扰。

  为解决前述问题,笔者在对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梳理了“关于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必须知道的几个问题”,下文以问答的形式与大家分享。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第140号令)

  (4)《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

  (1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1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

  (4)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含第1号修改单);

  (5)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设局函[2020]47号)。

  正如前文所述,严格讲《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目前还未正式施行,所废止的5个文件正式废止日期与其施行日期同步。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自2016年10月01日起施行,同时以下七个规范作废。

  1)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

  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六个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3)《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自202年6月1日起执行,以下九个规范同时废止。

  6)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10);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于2019年05月29日发布施行,下列十六个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同时废止。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2013年1月16日质检总局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8号公告附件2进行修订);

  2)《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1);

  3)《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2,2017年第1号修改单);

  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3);

  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9,2009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颁布);

  6)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3—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7)《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11,2011年5月10日质检总局颁布);

  8)《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2—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9)《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0)《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T6001—2007,2007年8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S6001—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1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Y6001—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14)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ZF002—2005,2005年11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1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3—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D6001—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准确判定特定种类设备,比如哪些容器为压力容器,哪些“起重机械”属于特定种类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中,《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下文简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定种类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也就是说,具体判定特定种类设备,依据《目录》。

  为确保《目录》规范、有效地实施,2014年12月,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定种类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与新目录不一致的,以新目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2021年1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下文简称:41号文)发布,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并取代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笔者对两个文件进行了对照,具体内容没有变化,只是重新与其它文件一起,再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41号文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并明确了制造许可参数级别。

  笔者特别提醒的是,下述设备类别(品种)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生产许可: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管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非金属材料管)、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件、有缝管件、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法兰(钢制锻造法兰)、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其中“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包括: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41号文具体发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其中包括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安全阀校验)”的要求,具体规定为“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明确指出,“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另在其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按照2020年0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有规定但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机电类特定种类设备5种: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1.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

  2.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运行。

  4.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施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8.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9.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10.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地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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